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莱芜区政协文史馆。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莱芜区政协办公室。
第九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莱芜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方针和政策,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为政协工作提供服务保障,推动人民政协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宣传和展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其实践成果;宣传和展示人民政协的光辉历程和历史贡献;宣传和展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开展文史资料的征集、收藏、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本单位设置党组织。
第十三条 区政协文史馆党组织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文史馆党组织承担本单位党务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区政协文史馆党组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制;会议决定事项由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莱芜区政协办公室,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权限负责文史馆人员的任免和考核相关工作。
(二)监督文史馆履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文史馆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以保证文史馆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并维护文史馆声誉。
(三)最终裁决文史馆重大事项,但不干涉文史馆的日常工作。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报请文史馆重大事项变更方案。
(五)提出终止文史馆动议,向区委编办和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请审批终止文史馆方案,并配合区委编办和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实施终止方案。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监督文史馆遵纪守法、依法履职。
(七)提供举办文史馆的开办资金和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馆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修改章程;
(二)拟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拟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议年度预决算;
(六)审议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区委组织部按程序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按程序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文史馆,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决议;召集和主持工作会议;检查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代表文史馆签署有关文件;制定文史馆的办公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公经费;健全、完善文史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区政协机关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分别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分级竞聘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的通知》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人员的考核奖惩、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关于优化流程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济编办发〔2020〕19号)相关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22年8月13日馆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馆长办公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莱芜区政协)